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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付款期限,是汇票的重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缮制:
(1) 即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远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远期天数和起算期,
例如:“At 30 days after date ”(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
(3) 定期付款:则应填上将来具体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 并将汇票上的“SIGHT”划去。
5. 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按国际习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应以议付行为受款人。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应以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为受款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的横线上填写。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A.来证规定“限制议付”,则填限制银行。
例如:“…negotiations are restricted to Bank of China only”
此时填写: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B.来证没有规定“限制议付”,则打任何一家议付行即可。
例如:“Draft for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这是不限制收款人,不限制议付行的一种来证的内容,是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收款人的方法。收款人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里选择任何一个合适的银行作为收款人或议付行。
在填写汇票时,应将选择好的银行名称、地址直接填入这个栏目。例如选择中国银行山东分行的收款人,应在收款人的栏目中写:Bank of China Shandong Branch.
6. 付款人,亦称受票人(Drawee)。在汇票中“To”之后的横线上填写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付款人名称必须填写完整,托收的汇票,还必须填写完整的地址。
◆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或其指定另一家银行。应详细填写付款行名称、地址。
信用证未作规定时,付款人仍为开证行。其常见的语句为:draft drawn on ** bank, Value on us, issued on ourselves.在填写汇票付款人时,应把相应的银行名称、地址填上,切不可只填us/ourselves.
◆ 托收项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填写合同的买方。
7. 出票人,—— 在汇票的右下角,一般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签章。按照我国的习惯,这一栏通常打上出口公司的全称,并由公司的经理或经办人签字盖章,也可以盖上出口公司包括有经理签字模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