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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
1、了解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承诺
2、熟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基本权利与义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货物贸易方面的主要承诺
3、掌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权利(享受非歧视待遇、发展中国家权利)与义务(遵循非歧视原则、贸易政策统一实施、遵循透明度规则)
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与成果
(一)谈判: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后,中国由恢复缔约方地位谈判转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
2002年1月,中国台北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4个成员。
(二)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组成
序言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减让表
第三部分:最后条款
议定书除了包括序言以及三部分内容外。议定书还包括有9个附件。这个附件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都是一些具体实施的细则。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
1、享受非歧视待遇
非歧视待遇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和另一个是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国民待遇是指成员方保证另一成员方的公民、企业和船只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只相同的待遇。
2、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
除一般世贸组织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享受WTO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也就是说,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目前世界上有28个给惠国,中国已从二十一个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
3、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度期
4、可采用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中国可以通过第6条第4款所述的微量补贴免除,对农业提供支持,补贴的方向和结构由原来的主要补贴流通收购环节,转向补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环节。5、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6、保留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基本义务
1、遵循非歧视原则
2、循外汇管理与国际收支措施的规定
3、贸易政策统一实施
4、遵循透明度规则
5、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6、接受特定产品过渡期性保障机制
7、接受过渡性审议机制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承诺
(一)货物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
1、外贸经营权
在前面的内容中,我们提到过,以前我国的外贸经营权实行的是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自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后,改为备案登记制。
2、国营贸易与指定经营
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经营的产品:(8种)
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
植物油(包括豆油、菜籽油和棕榈油)在2005年1月1日的时候已经取消国营贸易。
原油、成品油参照我国的实际进口情况,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
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经营的产品:(10种)
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
3、海关估价、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以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
进口税和其他税费:中国承诺逐步降低进口商品的关税总水平。到 2005 年 , 关税总水平降至 10%, 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下调到 9.3%;汽车及部件的关税到 2006 年 7 月 1 日分别降至 25% 和 10%;部分化工品的关税减让到 2008 年结束;农产品关税降至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