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公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实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急需对非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加以规范。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