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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1)

2011-06-12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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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辅导

一、《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于2002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第五条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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