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抵押登记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6.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