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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真题:参考答案

2011-06-04 
万保房产开发公司以自行开发的房产对外投资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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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B4.A5.A6.D7.D8.B9.D10.A
二、多项选择题
1.BD2.CDE3.ABDE4.AD5.CDE6.AC7.BCE8.AD9.AB10.BCDE

三、简答题
(一)
答: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是正确的。此项投资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应于2010年收集此项损失相关的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2•税务机关自2009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界满开始加收,也即应自2009年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3•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追补确认为2008年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应按规定申请退还或者抵顶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
答:1•对于甲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对于甲在限期申报期逾期仍不申报,税务所有权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甲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以下两方面不妥:’①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②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
(三)
答:1•(1)注销方案:收回的4900万元为清算后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按股权比例计算的部分,为股息性所得,因此,(4900一2000)=2900(万元),全部为股息性所得,可全部作为免税收入。
(2)股权转让方案:以50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为财产转让收入,转让所得(5000—2000)=3000(万元),属于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 x25%=750(万元)
(3)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分得的2500万元为股息性所得,为免税收入: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凯旋特种器材贸易公司的股权,为财产转让收人,转让所得(2500-2000)=500(万元),属于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500 x25%:125(万元)
2.三种终止投资方案中,实现税后净利润情况为:
(1)注销方案:2900万元;
(2)股权转让方案:3000-750=2250(万元)
(3)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2500+(500—125)=2875(万元)
(四)
答:1.甲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为15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 x3=79200(元),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因在79200元以内,免纳个人所得税。
2.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90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 X 12×3=79200(元),
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90000—79200=10800(元)
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
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00元费用扣除额,不纳个人所得税。
3•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20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3=79200(7E),
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120000—79200=40800(元),
月工资收入:40800÷12=3400(元)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一25]×12=1380(元)
(五)
答:1.涉及税种规定如下:
(1)万保房产开发公司以自行开发的房产对外投资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开发产品(房产)对外投资,发生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产品(房产)因投资引起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达明塑钢厂以外购的钢材对外投资:外购货物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外购货物(资产)因投资引起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海奥装饰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不涉及税款缴纳。
2.计税依据按如下确定:
(1)万保房产开发公司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确定:以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作为应税收入额,扣除账面价值和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该投资房产的应纳税所得额;
(2)达明塑钢厂投资涉及的增值税:以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以投资确认的作为应税收入额,扣除账面价值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作为该外购钢材对外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综合分析题

一、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
(一)2008年度业务
1.销售货物延期付款利息未作价外费用,少缴增值税。(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增值税:14÷1.17%×17%=2.03(万元),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调减2.03万元。]
2.自产电子设备对外投资未视同销售,未缴纳增值税;未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
得额。[少缴增值税:180×17%=30.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80—116=64(万元)]
3.(1)业务招待费调整正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等收入基数:5000+14÷1.17+180=5191.97(万元),业务招待费按比例计算限额为43×60%=25.8(万元),按收入计算限额为5191.97×5%0=25.96(万元),应纳税调整增加:43—25.8=17.2(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本年度发生额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但以前年度未抵扣完的广告费可在本年度未超过部分中税前扣除,企业未作纳税调减。应纳税调整减少:5191.97×15%一(700+50)=28.80(万元)
(3)研究开发费多加计扣除,多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为500 x50%=250(万元),企业纳税调减500万元,应纳税调减250万元
4.因补缴增值税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15%税率缴纳。
(二)2009年度业务
6.实物奖励给个人,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少计增值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少计运费应计进项税额。
二、计算应纳税额
(一)2008年度
1.应补增值税=14÷1.17 x 17%+180 x 17%=2.03+30.6=32.63(万元)
2.应补城建税=32.63 x7%=2.28(万元)
3.应补教育费附加=32.63 x3%=0.98(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850+14÷1.17+•180+17.2(业务招待费)-28.80(广告宣传费)-14-116(视同销售)-250-3.26=647.11(万元)‘,
5.应纳所得税额=647.1l x。15%=97.07(万元)
企业已预缴所得税91.8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97.07-91.8=5.27(万元)。
(二)2009年度
1.应补个人所得税
18万元÷12=1.5万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还原成税前所得=(180000—375)÷(1-20%)=224531.25(元).
224531.25÷12=18710.94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4531.25 x20%-375=44531.25(元):,
2.应补增值税:
50÷(1+4%)×4%x50%m 1 x7%=0.89(万元)’:
(三)账务调整;
1.处置旧设备
调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0.9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96万元
2.企业3月购进固定资产少计进项税额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7万元
贷:固定资产                        0.07万元



(二)
1.存在的涉税问题:
(1)货物抵销招待费,未作销售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83061.95元(722000÷1.13×13%)也使账载的招待费减少
(2)使用的所在省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与实际申报抵扣金额不符,造成少缴增值税785072.16元。
该公司2009年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688560.81元,而该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1473632.97元,多抵扣785072:16元。
(3)销售副产品错误会计核算,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42189.85元。
(4)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其进项无须转出,但企业将租金收入错误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少缴纳营业税8000元。
(5)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分录错误,属于补缴2008年度的税款,不能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广告费未超标,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标准:
收入总额=352800000+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产品销售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
收入总额的5%计算的标准为356231167.7×5%o=1781155.84(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20000+722000=1742000(元),其中有合规票据的仅为1020000元,因此,只能就1020000元的60%计算列支标准为612000元。
企业调增业务招待费金额=1742000—612000=1 130000(元)
4.计算应补税费金额
(1)增值税
销项税额=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元÷1.13)×13%+副产品收入2632229.65(2974419j5÷1.13)×13%=425251.8(元)
应补增值税=425251.8+785072.16=1210323.96一期末留抵1127054.58=83269.38(元)
(2)营业税
应补营业税=160000×5%=8000(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补城建税=(83269.38+8000)×5%=4563.47(元)
(4)教育费附加
应补教育费附加=(83269.38+8000)×3%=2738.08(元)
(5)企业所得税

方法一:
收入总额=352800000+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产品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
营业成本=337040000+350088-(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1—13%)=337040000+350088-5253944.43=33236143.57(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20000+8000+4563.47+2738.08=35301.55(元)
营业费用14530000元
管理费用3010000+160000—95200滞纳金=3074800元。
财务费用1860000元
营业外收入=3000000—2974419.5=25580.5(元)
营业外支出=10000+95200=105200(元)
利润总额=356231 167.7—332136143.57—35301.55—14530000—3074800-1860000+25580.5—105200=4515303.08(元)
应纳税所得额=4515303.08+1130000+滞纳金95200+补缴2008年度土地使用税224000=5964503.08(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5964503.08 X25%=1491125.77(元)
方法二:
应纳税所得额=-670000+抵招待费288850.05+多计成本5253944.43—342189.85—8000 (营业额)-4563.47(城建税)-2738.08(教育费附加)+224000+9,5200+113000=5964503.08(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5964503.08×25%=1491125.77(元)
5.调整分录
(1)借:应付账款72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8938.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3061.95
(2)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88
贷:应付账款                             350088
(3)借:主营业务成本(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元)×(1—13%)5253944.43(红字)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39016.59×13%]785072.16(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                           6039016.59(红字)
(4)借:营业外收入——接受赞助款        2974419.5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32229.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    342189.85
(5)借:管理费用——其他                 1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                160000
(6)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95200
贷:管理费用——其他                     95200
(7)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661.55
其他业务支出8640[8000×(1+5%+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000
——应交城建税                        4563.47
——应交教育费附加                    27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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