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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指导汇总之法理篇1

2011-05-30 
这是因为,法理学的学习,无论是老师还是考生,或多或少陷入误区之中:大家只是在自说自话,缺乏对命题人观点必要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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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复习已经越来越紧张了,很多人可能正处于一个胶着的状态,那么这里就给大家汇总一些关于司考各科复习的一些方法经验,希望给大家指出一条光明的希望之路。

  “法理之难,难于上青天!”
  
  此乃多年以来众多考生最常发出的抱怨!
  
  的确,对于法理学,几乎所有考生均有同感:要么压根不知所云,要么虽然初窥进境,做题却又懵懂。于是乎考场之上,考生更愿“跟着感觉走”,以至于在得分上,女性考生往往高于男性,莫非是因为“女性天生乃直觉之动物”?
  
  “跟着感觉走”,你终将无路可走!毕竟“感觉”太过漂浮。一顿可口的早餐,可能会令“感觉”变得准确,正确率得以提升;而一次郁闷的塞车,会令“感觉”失去准星,正确率忽高忽低,不知其所以然,乃至对也枉然,错也枉然!
  
  凭“感觉”备考法理学?必须终结!
  
  然而,法理学致胜之路何处寻?
  
  路,要到命题人那里去找寻!
  
  即,要像命题人那样去思考!
  
  万物皆有灵!只要曾经来过,就会留下痕迹,司考亦如此,命题人往往会在真题中留下蛛丝马迹。因此,司考培训的第一要务,乃是通过历年真题的研究,探寻命题人之足迹,揣摩命题人之惯习,上下求索,如琢如磨,唯此,方向可明!
  
  可悲的是,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止步于高频考点的统计,纵情于历年考题的整理,至于理论讲授,则满足于课上嘻嘻哈哈,更有甚者,不惜以黄色段子诱人,到了真正做题时,很多考生都感叹“课堂上其乐融融,做题时其悲切切”!
  
  这是因为,法理学的学习,无论是老师还是考生,或多或少陷入误区之中:大家只是在自说自话,缺乏对命题人观点必要的关照;只是在浅饮低酌,疏于对命题人思路深入的探究!
  
  “题目如何命出?”,此乃更为根本之重大问题,乃法理学备考致胜之路!
  
  比如,“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违约或依照法律规定而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此乃法律责任之定义。只要学过法律,理解此话并无难度。但若将此概念入题,恐怕绝大多数考生就要掉进陷阱,请看:
  
  下列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 )
  
  A.甲将乙打成重伤,法官依照刑法,判决甲十年有期徒刑
  
  B.甲和乙签订供货合同,甲未履行,法官依照合同法,判决甲承担违约责任
  
  C.甲散布乙包二奶的消息,给乙带来很大痛苦,法官依照侵权责任法,判决甲承担侵权责任
  
  D.甲的狗将路人乙咬伤,法官依照侵权责任法,判决甲承担侵权责任
  
  在笔者刚刚结束的全国巡回讲座中,几乎没有考生能选对,大多数考生选ABCD,并且振振有词:“A是依照刑法承担法律责任,B是依照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C和D是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都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该题的正确答案为D。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来源有“违法、违约、依照法律规定”三种情况;题干考察的只是“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并没有考察“违法、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同时,根据命题人的观点,“依照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指“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而D选项“动物致人损害”恰恰是无过错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该题乃笔者从以前之题库中选出,这才是真正的考题:看似平淡,实则暗藏杀机!一不小心,就会掉进陷阱!
  
  陷阱真是无处不在!笔者常说,考生之于命题人,就像狐狸之于猎人,股民之于庄家:狐狸必识破猎人的陷阱,才能逃生;股民必须识破庄家的陷阱,才能赚钱;而考生必须识破命题人的陷阱,才能过关!

  因此,无论是法理学之讲授,还是法理学之学习,难的不是生动有趣,难的是要时刻把握命题方向,时刻像命题人那样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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