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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高频考点复习指导:贪污贿赂犯罪

2010-12-25 
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是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这一考点出题角度多样,希望考生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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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60年以来,中国经济转型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转型的过程中一些负面的价值观念也在改变着人们的思想。随着信息公开程度的不断加强,涉及国家机关人员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曝光在民众的视线中。近来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原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对自己进行的远景规划,这位曾经的当地警界头号人物给自己定下的贪腐目标是6000万元。但像叶树养这样,制订长远的贪腐目标,用受贿来供养自己和家人,在长达20年的升迁中稳步实施,也堪称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了。

  司法考试是国家选拔高级法律人才的考试,出题角度紧密结合时政,尤其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查的角度会更加多样,笔者仅就近年考查的热点结合分析如下:

  一、论述题可结合法理学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角度、建设和谐社会角度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出题。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更需要良好的法律与社会的发展相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贪污腐败的问题,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也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使公众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权力失去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腐败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研究腐败问题就要研究权力,解决腐败问题就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人民赋予的权力岗位化、岗位形成的权力个人化、个人掌握的权力商品化,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必须从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入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新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使公众对法律,对政府产生信任。http://www.reader8.com/

  二、刑法案例分析的角度考查各种职务犯罪的尤其是贪污罪等重点罪名。反贪就是要从遏制权力被滥用入手,而遏制权力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法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382条贪污罪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5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贪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犯罪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贪污罪属于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最重要的特征。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管理、经营的便利条件,而是仅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或同事的疏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这些手段的目的都是要永久侵吞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作为,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贪污。

  三、客观题各种职务类犯罪的区分。这个角度应该尤其注意贪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1)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有许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贪污行为。两罪在主观、客观要件方面,甚至有时在犯罪对象方面,都是相同的。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受贿罪这两种性质极为相近的罪名,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很多区别,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http://www.reader8.com/

  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是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这一考点出题角度多样,希望考生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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