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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汇总(2)

2010-12-20 
读书人为广大司法考生整理了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汇总,以便大家复习参考。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未生效的法律

  2、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

  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提出,三者在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六、权利和义务

  (一)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力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个人、集体和国家权利义务

  (二)权利义务的关系

  1、对应关系

  2、对等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

  七、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http://www.reader8.com/

  2、特征

  (1)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与法律规范本身,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2)意志性。

  (3)内容。指特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是产生的依据不同,前者产生于合法行为,后者产生于违法行为。

  2、纵向性法律关系和横向性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是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3、单务、双务和多边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构成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法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体。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可以划分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区别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在于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而且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要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能为人们带来物质利益,具有独立性。

  2、人身在一定限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行为: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3)事实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八、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

  2、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

  5、因果关系

  (二)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指违法行为发生后由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来处理。http://www.reader8.com/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原则

  (三)免责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自助免责

  5、补救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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