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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2010-11-17 
读书人为您总结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应提供的单据,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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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一)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百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二)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三)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仅为欧盟东扩前的十五个国家。对于来自欧盟东扩后新增加的成员国的货物,暂不执行此规定):

  1.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四)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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