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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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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程序
(1)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2)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四)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掌握期限)
1、在海关行政许可程序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2、依法应当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达上级海关。上级还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