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执注字[2008]13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延续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1年(建[造]0137000****)、2003年(建[造]0337000****)、2005年(建[造]0537000****)初始注册,且2007年底未办理延续注册的;2004年(建[造]0437000****)初始注册, 2008年未申报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办理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1、所有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省注册中心 “执业师注册申报受理及信息查询系统”(www.ljzc.net/xydadata/index.aspx)进行申报;
2、附表3所列人员申请延续注册,申请人须登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 点击“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扫描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上述人员延续注册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延续注册时将注册单位更改为变更后的执业单位,并同时报送变更注册所要求的材料;
3、非附表3所列人员申报延续注册的,下载《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1)进行填写并打印,在指定位置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无需从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上述人员申报延续注册并同时变更注册单位的,需从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变更注册并打印变更注册申请表, 同时报送变更注册所要求的材料;
4、按要求进行完网上申报后,方可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否则将不予受理书面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报材料送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送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延续注册合格人员,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待延续注册工作完成后,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将延续注册合格人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取回,并尽快发放到注册师本人。在领取新执业印章的同时必须交回原执业印章。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书面资料
1、省注册中心执业师注册申报受理及信息查询系统“注册造价工程师材料受理及领取证书印章凭证单”(一式两份);
2、《延续注册申请表》(打印件,一式两份);
3、注册证书(原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执业单位出具,变更注册单位的由原执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5、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结业证书原件,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有造价咨询资质企业需提供);
7、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行政部门规范文本且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夹附在注册证书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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