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产整顿的规定(重点)
《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停产整顿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导致煤矿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属于违法的范畴。因此,凡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煤矿都有义务排除或者整改,不得继续生产。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
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煤矿企业的法定义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自身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煤矿排除隐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自己发现的,必须立即排除,不得拖延排除,不得边生产边排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必须立即下达停止整顿的指令,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
1.暂扣证照
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对被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这里需要把握两点,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二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1.复产验收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这里强调了3点:一是必须制定包括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的整改方案;二是整改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提出验收申请;三是要由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组织验收。
2.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3种处理措施,一是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二是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
《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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