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价协[2008] 3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各区、县(自治县)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价协[2006]013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会制定了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并贯彻实行。
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业务水平,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力、电力、公路、铁路、电子、石油化工、天然气、有色金属等专业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由各专业归口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管理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专业、统一命题及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造价员资格考试分为土建工程(含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仿古、房屋修缮等)、安装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两个专业。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不含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工作满一年;
(3)取得高等院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但在报名时应持学历证明原件核准登记。
第八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相应证明资料
(1)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原件(存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岗及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由市造价管理协会统一组织。
三、造价员注册执业管理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向市造价管理协会申请注册,并取得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并用印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第十一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已有造价员资格证书增加新专业的应填上造价员资格证号。注册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应填写资质证书号);
(2)考试合格证明,两张一寸照片,学历证、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经过注册的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按本人资格证书认定的专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本人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四、造价员变更注册管理第十五条 造价员在原单位执业满半年时间,因工作变动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市造价管理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造价员因执业单位名称改变而变更注册的,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到市造价管理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造价员变更注册应提交:(1)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2)原注册单位同意解聘的证明; (3)现注册单位同意聘用的证明:(4)变更到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须附人事代理合同、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凭证(复印件):(5)造价员资格证(章)。
第十七条 市内变更人员,填写“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注册申请表(市内) ”;市内调出人员,填写“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注册申请表(出市) ;市外调进人员,填写”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注册申请表(入市)“,连同应提交的证明、证件,到市造价管理协会办理资格证(章)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造价员变更注册至领取新证(章)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五、造价员继续教育管理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
第二十条 市造价管理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学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凭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办理验证续期执业手续,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验证续期执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在暂时停业恢复工作后应补习停业期间的继续教育课程。市外调入本市办理验证续期执业的人员应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造价员资格证(章)管理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章)实行一人一证(章),全国统一编号,由本人保管。如需从事一个以上专业,应参加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并取得资格证明,由市造价管理协会在证书上增列专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章)如有遗失,本人应在重庆日报或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刊)上声明作废,填写“重庆市全国建没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市造价管理协会补办。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的最高执业年龄为70周岁,超过年龄的应收回资格证(章);
第二十七条 凡获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其造价员资格证(章)由市造价管理协会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凡死亡、服刑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其造价员资格证(章)一律收回。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发布注销公告。
七、造价员执业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市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建立造价员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向社会开放查询造价员执业资格信息,加强造价员的执业管理。
第三十条 对造价员遵守执业规则的情况每年要适时抽查,每三年要进行一次资格证书验证。
第三十一条 对造价员遵守执业规则的抽查工作,结合投诉举报调查和处理争议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对造价员的资格证书验证,其主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遵守执业规则和继续教育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的资格证书验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验证期内完成的三项工程造价成果业绩证明;
(5)前一个验证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检查验证不合格,视其情况令其整改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
(1)无工作业绩;
(2)己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5)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重大过失,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罚。有一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两起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6)伪造、涂改、转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个人名义执业。
第三十五条 未经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其资格证(章)由市造价管理协会收回,注销其执业资格。
八、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第三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三十七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和诚信、公正的原则,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第三十八条 保守委托人的枝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不准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四十条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应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接受市造价管理协会和归口管理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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