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价协[2008]09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为,保障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经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讨论同意,特制定本公约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公约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督执行。
第三条凡取得建设部或吉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以及取得造价咨询执业注册资格的个人(以下简称造价人员)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执业,守法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声誉。
第五条严格遵守行业公约、执业行为准则、执业操作规程,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恶意串通行为排挤、诋毁同行,损害客户利益;抵制业务活动中各种欺诈、造假行为;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转让、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不与无资质单位联合、挂靠,不将承缆的业务委托给非本单位或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执行。
第六条严格管理本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防止私自或滥用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并按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级压价或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对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咨询机构不允许同时为甲乙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允许进行重复审核,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恶性压价竞争。
第九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50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本公约的规定。凡有违背有关规定的,经协会调查核实后,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保密管理、资料积累、档案管理等制度,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执业水平,确保行业工作水准,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以科技为手段,促进企业进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改善办公条件。尊重人才,兼顾好企业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关心员工,充分发挥员工自身潜能,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二条为保证《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的有效适用,成立“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作为《行业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行业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改,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对违约处理的执行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一、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自律公约委员会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自律公约委员会调查处理违约或不正当行为的专
题会议;
(三)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惩戒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
(五)对自律公约委员会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自愿履行本公约的条款;
(二)抵制、举报、投诉签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出,并附上相关证据;
(三)参与或协助自律公约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自律公约委员会对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按时足额缴纳和补足履约金。
第十四条建立履约金制度,作为促进签约单位履行约定的经济保障措施。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交纳一定基数的“履约金”,金额为每签约单位3000元人民币。当签约单位因违约受到惩戒时,履约金不足3000元时,应及时足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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