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事局、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建设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研究制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凡建设部已明确负责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印制试卷期间,由省里统一到建设部定购;建设部不负责此项工作后,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负责组织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和印制试卷。
省人事厅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省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二级建造师共分10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免考条件及免考科目。对取得建筑施工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考相应科目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第八条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按属地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须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进行免试部分科目资格审查。
省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省直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的。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格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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