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
1.违背建没程序
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例如未搞清地质情况就仓促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无图施工,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常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
2.违反法规行为
例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超常的低价中标,非法分包,转包、挂靠,擅自修改设计等行为。
3.地质勘察失真
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探时钻孔深度、间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基情况等。
4.设计差错
盲目套用图纸,采用不正确的结构方案,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以及计算错误等,都是引发质量问题的原因。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不按图施工或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施工组织管理紊乱,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颠倒;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建筑设备不合格。
7.自然环境因素
空气温度、湿度、暴雨、大风、洪水、雷电、日晒和浪潮等均可能成为质量问题的诱因。
8.使用不当
对建筑物或设施使用不当也易造成质量问题。例如,未经校核验算就任意对建筑物加层,任意拆除承重结构部位,任意在结构物上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截面等也会引起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
(5)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6)原因分析是确定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质量问题的真正起源点。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7)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8)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针对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能保证它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并必须征得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9)指令施工单位控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采集者退散
(10)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理。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11)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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