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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口诀
商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凸显了其应有的重要性,今年商法分值大增,相比去年的34分,2010年商法考查了58分,其中单选考查10道,多选考查10道,不定项选择题3道,案例题1道,共计24道。虽然商法分值大增,但是今年试题可以说是重点突出,题干设计也简单,因而商法部分比较容易得分。可见,对于商法,我们不能小觑。
1.分值大增、重点突出
从2004年实行600分制开始,商法的总分值一直稳定在50分左右,但2008年、2009年两年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部分取消了对公司法的考查,由于公司法的案例题分值一般在20分左右,这种取消也相应减少了商法的分值,导致2008年、2009年两年商法的考查分值分别为28分、34分。虽然商法整体的分值大增,商法内部不同科目的分值分配大体不变。公司法依旧领先,其次是合伙企业法,接下来是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合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比起去年的34分,公司法无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事实上商法分值大增主要归功于第四卷案例题对公司法的考查。另外,今年商法部分并没有对海商法进行考查,其实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已经挪移到第一卷里面的国际私法考查,商法部分基本上不考。
以上是就商法中不同科目的重要性而言,就具体考点来说,商法试题的重点更是突出。如公司法考查公司的出资、设立、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公司治理、公司决议的效力、股东权利的保护和公司登记,合伙企业法考查表见合伙、利润分配、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保险法考查保险利益、法律责任、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和代位求偿权,企业破产法考查债权申报和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票据法考查票据抗辩、追索权、票据法律关系、保证、付款和票据丧失及其救济,合营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只是简单地考查法条,因为重点突出且多是对法条的考查,保证了商法试题不会太难。
2.跨部门法考查渐成趋势
在商法与民法的诸子部门法之间综合考查的做法2006年就开始了,今年延续了这种民商合一的风格,不同学科的结合更加紧密。第27题综合考查公司法与合同法,第73题则综合考查公司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卷四第六题本身完全是民商的大荟萃,其第4、7、9问更是把民商法诸问题搅和在一起。这些都是结合紧密的情形,除非对不同的知识都有精准的把握,否则难以应付。
3.综合化、理论化考查有所体现
因为商法试题主要考查法条,试题相对简单,出题人一般也不运用什么命题技术。不过随着司法考试的推进,出题人如果不厌其烦地考查重点知识的话,就必须翻新花样,否则试题人人皆知,考试的信度便打了折扣。故此,民法学科中惯用的综合化、理论化的命题方式在商法中有明显的体现。
综合考查在近几年的商法试题中都有体现,虽不强烈,却值得关注。前面提到的跨部门法考查可以说是综合化的一个方面。就每一部门内部而言,综合化考试的趋势也比较明显。比如今年的第28题,综合考查了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属于综合型非常强的试题,类似试题有第29题、第79题,第31题考查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各种情形,属于定点综合型试题,类似试题有第32题、第73题、第75题、第94题。这些试题的四个选项往往各自表述不同的问题,互不干扰,考生只要一一判断即可,试题难度不高。其中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试题都是法条题,相关案例情节只是考查法条的引子,并非真正的案例题。
理论化考查在商法中不可能是主流,但理论问题的渗入无疑会增加试题的难度。如第73题考到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是否正确。在第71题中,考生要掌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第72题、案例分析题第2问涉及公司法历来的难题:股东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对股东身份及其责任、公司设立是否有影响,有何影响?至于票据法则一如既往地考查票据的无因性,保险法照例考查保险利益,这些每年必考的理论问题是考生一定要掌握的。
4.《证券法》所属部门法的调整
2010年,证券法由原来所属的经济法领域划归到商法领域,基于这一变化,证券法的题目开始在卷三中考查,今年只考查了一道证券法的题目,为第30题,涉及的知识点是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这一知识点属于证券法的重点内容,此题目难度不大,属于对法条的直接考察,只是涉及的法条较为隐蔽,需要考生全面掌握法条。由此可见,司法考试的趋势是向着灵活性与全面性发展,凸显了司法考试的选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