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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辅导资料:合同法笔记第三章

2010-10-18 
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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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其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英美:发信主义

  大陆:到达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则:

  (1)口头要约的,须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2)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第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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