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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师计价规范综合解释答疑(二)

2010-10-09 

  2010年造价师计价规范综合解释答疑(二)

  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27、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如何协调?清单计价能取代预算吗?

  答: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是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计价规范》1.0.3条规定的范围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除此之外,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自行决定。

  28、定额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费:如电梯安装等,实行清单后,怎样处理?

  答:按《计价规范》第101页表C.1.7列项报价,其工程内容包括本体安装和电梯电气安装。

  29、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30、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31、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2、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3、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P47页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34、教材第11页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字示之。请问是"补+编码"的形式,还是只写一个"补"字?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粤020404009"。

  35、规范中封皮(P8)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在教材(P16)中没有,请问此内容是否需要?

  答:以《计价规范》第8页工程量清单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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