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网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压,不超过10000V;
②低压,不超过1140V;
③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
④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⑤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①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②煤矿井下供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③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 200mVA);
④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应符合GB12173-1990的规定。矿用一般型适用于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①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分类。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②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及代号:隔爆型电气设备“d”、增安型电气设备“e”、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o”、充砂型电气设备“q”、浇封型电气设备“m”、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气密性电气设备“h”、特殊型电气设备“s”。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
(3)矿用型电气设备的选用
矿用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带电的矿用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开盖检查或检修,严禁带电搬迁或运输。井下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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