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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律师事务所内地设点应具的条件

2010-09-21 
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这是海峡两岸进行法律服务交流的一次新的突破,是国家支持我省法律服务市场对台率先开放的一项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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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的惠台措施,规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试点工作,经司法部批准,福建省司法厅日前发布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的惠台措施,规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试点工作,经司法部批准,福建省司法厅日前发布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9月19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福建省司法厅厅长陈义兴。

  问: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交流不断深入和两岸关系不断发展,福建省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律服务交流更加频繁,合作更加密切。因此,加快推进海峡两岸律师业的交流与合作就显得尤为必要,自2008年起,开放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问题就被提上推进两岸交流的工作议程。对此,司法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2009年5月17日,国台办主任王毅在首届海峡论坛大会上宣布的八项惠台措施之一就是“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这是国家充分考虑到福建的特殊地位和先发优势作出的重要决策。为尽快启动做好试点工作,同年7月,司法部就启动试点准备工作向我厅作出部署。我厅根据司法部的要求,积极推进各项试点准备工作,抓紧拟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经司法部批准,该实施办法已于今年9月15日发布施行,标志着开放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实施。 来源:考试大

  问:施行实施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这是海峡两岸进行法律服务交流的一次新的突破,是国家支持我省法律服务市场对台率先开放的一项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施行,将确保试点工作规范、稳妥、有序开展,保障代表处依法设立,正常开展业务。代表处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福建与台湾“五缘”优势,扩大海峡两岸律师界的交流合作;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两岸经贸往来及产业转移对接,为加快海西经济区建设提供支撑;有利于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台商、台企、台胞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深入落实ECFA、推动海西跨越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实施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实施办法分4章和附则,共2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代表处及其代表的基本要求。第二章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主要规定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审核程序和时限、代表处和代表变更的程序,以及代表处和代表应予以注销的情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主要规定了代表处及其代表的业务范围以及一些应遵守的纪律规则和执业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代表处及其代表的监督职责、年度检验,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附则规定了本实施办法的生效日期。

  问: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二是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三是该律师事务所有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答: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应当分别向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②该律师事务所在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③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④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⑤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⑥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公会会员的证明文件;⑦台湾地区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文件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核。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

  问: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实施办法规定了怎样的审核程序?

  答: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收到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查。福建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最终由司法部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问:代表处可以从事哪些法律服务?

  答:代表处及其代表,可以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法律服务活动: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代表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有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问:下一步福建省司法厅打算如何推进试点工作?

  答:去年以来,我厅已陆续接到一些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询问和递交的材料。现在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了,我们将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正式受理设立代表处申请,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将以最快速度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上报司法部审核批准;同时,提前做好与我省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为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获准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后顺利办理相关开业手续作好准备,为代表机构顺利开业,充分发挥促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积极作用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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