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是由自然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华池县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64处,其中滑坡29处,崩塌7处,泥石流20处,地裂缝2处,水源污染1处,危害面积达1760公顷。
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4.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5.因自然因素适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6.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8.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阶段进行地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9.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一定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和气态赋存的物质。
10.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1.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12.华池县境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石油、天然气、粘土、砂石、矿泉水和石墨。
13.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读书人
1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15.采矿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矿区范围图
矿山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与矿山发证机关相对应的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安全生产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查意见
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须附缴纳凭证复印件
16.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证。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17.开采砖瓦粘土,砂岩并自行烧制和销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的1%计证,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5。
18.开采矿泉水并自行加工销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的2%计证,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5。
19.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时限:采矿权人应在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的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读书人建筑频道reader8.com/exam/jianz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