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放入第九章学习)
考试要点:
一、了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P9~11)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市政府规章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P11~14)
该部分内容放入第九章学习,需要注意的是教材上仅列出了纲要性的内容,大家需要学习该法的全文,否则不能满足考试的要求。
《建筑法》内容有:
(一)总则
(二)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有关规定;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
禁止转包。
(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五)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七)法律责任
三、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P14~17)
该部分内容放入第九章学习,需要注意的是教材上仅列出了纲要性的内容,大家需要学习该条例的全文,否则不能满足考试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有:
(一)总则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关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和建立质量责任制。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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