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内容,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向组织起草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名称;
(二)制定的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
(五)计划完成时间;
(六)推荐的起草者;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条 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建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负责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任务书的要求,组织起草者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起草者在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对外公示等多种形式。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日期等。
第十七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注意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衔接。如果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将被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代替,必须在新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作出废止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起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同时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三)起草者、起草组织人等基本情况;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
(六)主要内容解释;
(七)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起草者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工作后,将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提交给组织起草单位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十条 组织起草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相关说明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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