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议、批准、颁布、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四条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
(四)体现改革精神,推进技术进步;
(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等,但是不得称规章、通知、通告或公告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办法见附件1。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封面、扉页、目录、前言、正文、附件等组成,其中前言和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省略。封面版式及要求见附件2,内容版式及要求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批准和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组织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起草者)进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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