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导则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的要求;
(三)是否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协调、衔接;
(四)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办或者退回组织起草单位:
(一)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组织起草单位或者起草者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
(二)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要求的;
(三)依据不足或者与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矛盾的;
(四)主要技术内容严重脱离实际、不正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审查后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 证,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组织起草单位按照修改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文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审议单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组织起草者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和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定稿,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和起草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需要向WTO/TBT通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向WTO/TBT通报。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WTO/TBT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组织起草者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五章 批准与颁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批准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等予以公告。
第六章 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局部内容需要修订,出质检总局提议,组织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者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对外颁布。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修订内容与原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定期进行全面修订,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全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参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废止,参照本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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