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保险资格 > 保险代理 >

保险代理考试辅导:关于保险险种实务案例分析题

2010-09-08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zige/ 一、案例分析案例1:火灾原因不明出险能否赔付  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

读书人职业资格频道 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zige/

一、案例分析
案例1:火灾原因不明出险能否赔付
  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按约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2年3月13日至2003年3月12日止。
  2003年1月3日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某市场内发生火灾,车辆被毁。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重新进行认定,最终决定认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某持该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免赔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对火灾原因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中重新认定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保险车辆由于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原告车辆受损的原因是由于在两辆车之间的一个不明原因起火点起火,导致保险车辆受损,而非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起火造成损失的。所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是由于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受损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读书人编辑整理
案例2: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持交通无过错赔偿
  2007年4月25日,龙华迎宾馆司机驾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罗某父子撞死,交管部门在事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事故是由罗某父子违章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交法明确的“无过错赔偿”原则,龙华迎宾馆在与死者亲属协商后,支付给其4万元赔偿金。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龙华迎宾馆方面以为,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付后,应该可以“有凭有据”地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一方,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他将不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而由保险公司来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当时有分析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强制实施后,一旦发生车祸事故,责任人、被撞人的经济利益都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面以及保费都将成倍扩大,所以它将促成一个三赢的局面。
  但本案中的被告方华泰保险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而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龙华迎宾馆驾驶员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虽然新交法明确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但机动车主无过错而承担的赔款却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应付的事故责任的赔偿前提。法院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一方,那么第三者责任事故的风险不能通过保险减轻,将不合理地加重无过错方的责任,将会对交管部门的无过错赔偿执法产生障碍;但不支持则明显有悖于保险合同,并将行政强制管理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这也不合理。
来源:读书人-保险从业考试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