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条例》案例分析题
五、导游甩团,如何赔偿
案例:陈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泰国七日游,鉴定了合同,交了5500元团款。合同规定组团社负责送上飞机,在港期间全部由香港某旅游公司负责接待安排。到港后,地接旅游公司的导游将旅行团直接带到珠宝店购物,由于旅行团人员刚到香港,满心是观光游览,无心购物,导游见无人购物,便很生气地一人乘车扬长而去,将旅行团甩在大街上,当天午饭、晚饭无人管,只好自掏腰包解决肚皮。按计划应去的景点也只有各自安排。第二天的早餐也无人过问,直到10点,旅游公司才另派一人将旅行团送到机场,原计划上午的游览又泡汤了。
请问:1、此案违背了《辽宁省旅游条例》的哪些条款;
2、此案你认为应如何解决?
六、食物中毒,谁来赔偿
案例:某旅行社组织的15人旅游团去南方旅游,旅行社按合同安排在A宾馆食宿,当天晚餐过后,旅游团全体人员呕吐、腹泻等多发病症,旅行社及时将其送入医院,经诊断为急性肠炎,卫生防疫部门对A宾馆食物进行检验,食物细菌严重超标。为此,旅行团的行程被迫延迟。事后A宾馆负责人承认工作失误,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旅游损失费用和治疗费用。但旅游团返回后很长时间,A宾馆一直没有兑现。旅行团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请问:1、此案违背了《辽宁省旅游条例》的哪些条款;
2、此案你认为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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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书人—导游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