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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受害方都有权要求索赔。在合同中规定索赔条款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利执行。 一、有关索赔问题的规定办法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许多环节。所以在实践中,索赔事情的发生,可以来自许多不同的环节,可供选择的索赔要求也是形形色色的,不一而足。要在合同中把它一一列入,确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有的合同就采取分列的办法,在每一项重要条款中,都明确如果一方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补救方法。有的合同则另列索赔条款,规定处理原则和办法。有的合同则不列索赔条款,在其他条款中也不规定违约的处理办法。应该指出的是,对于索赔问题,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能根据意愿予以订入或不订入。但是,不管合同是否规定,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受害方都有权根据法律,主张适当的补救,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合同未做出规定拒绝理赔。
二、索赔条款的内容
在合同索赔作为独立条款时,一般包含下述几方面的内容。
(一)索赔的期限
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对方应在什么时候提出索赔,这是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发生品质索赔和数量索赔时,更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际贸易习惯,合同当事人就对方违约提出的索赔,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逾期提出,对方有权拒绝受理。一般而言,索赔理应在对方违约时或其后一段时间内提出。但就品质和数量索赔而言,由于涉及到货物的检验,必须先确定卖方交货的质量和数量,才能判断是否违约。因此,这类索赔的期限,其伸缩性也就比较然而。目前,国际上对这个问题大都只做一些原则规定;有的虽有明确期限但差别较大。因此,为了明确起见,合同中就有必要根据合同货物的性质,规定适当的检验和索赔期限,作为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
鉴于当前对索赔期限的计算办法并不一致,有的规定为货物到达口岸后若干天,有的规定为货物检验后若干天,有的规定为买方收到货物后若干天等等,至于在具体合同中如何规定,则就根据商品的性质、港口条件、检验货物的可能性及所需要的时间等予以明确。一般以规定在货物检验后若干天作为索赔期限较为合理。便如做这样的规定,则应同时明确检验货物的时限来作为约束。
(二)索赔的依据
按照各国法律,合同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就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依据,两者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饭后合同和法律规定。就是说,当事人在对违约事实提出索赔时,不论是索赔时间、对违约事实的举证,还是要求补救办法或金额、据以提出索赔的法律依据,都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否则,即使违约事实确实存在,也可能功亏一篑。
事实根据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各国的法律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明另一方违约的证据。事实根据是提出索赔要求的客观基础,而说明事实的各种证件,则是说明事实存在的证据。但具体到一笔交易,应该提出什么证据才能满足要求,则要由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这里面包括提出证据的名称、种类以及对出证机关的要求。例如,对于品质索赔,通常要求提供缔约双方约定的或合同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为证明。
在事实根据中,除了提供上述证明违约事实存在的证据外,还包括提供证明受害方遭受损失的程度和金额的文件。对此,合同也可作具体规定。
(三)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在有的合同中称为罚金条款或罚则。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有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合同所列明的违约事件(如不按时开立信用证或卖方不按时交货),受害方可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收取违约金,作为补偿。
违约金条款可以有不同的规定方法,一般应包括其适用范围,如开证时间或交货时间、计算方法、最高限额等。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既有利于保证合同的执行,提高履约率,也可在发生合同所列的违约情事时,减少办理索赔、理赔方面的烦琐手续,当事人的责任明确,心中有数。
但是,当前各国法律对违约金的解释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英美法系对违约金的态度是:如果违约金是作为一种预定损害赔偿,即可先估算的金额是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合理估算,或约定的金额确定是作为损失的补偿,或从事同的情况看,事后证明实际损失的确很困难的,法院可予以承认和执行。但如属胁迫当事人而带有惩罚性的,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一旦违约,只能依法重新确定赔偿金额。在大陆法国家,违约金条款或罚金条款一般都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如金额过大,法院有权酌情减少。此外,经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合同格式中也都订有罚金条款。
总之,违约金条款的应用在国际上已日趋普遍,但由于各国法律上解释的分歧,我们在规定这类条款时,应该注意根据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掌握适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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