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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登记范围
时限要求
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5)改变产权关系(6)改变注册资金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4)其他情况
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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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书人-注册税务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