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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可从事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又增加了一项涉税鉴证类业务。来源:读书人-注册税务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