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登记制度概况
土地权利登记是为了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变更以及土地权利状态有无负担等,对土地上权利的确立、变更、转移、消灭所作的记录。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基本公示方式,是判断土地权利变动生效的主要根据。
我国现行土地登记制度,源于1986年《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对土地使用权登记进行了规定。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了登记的机关和权利类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读书人
3、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此处请注意各种土地权利的审批机关和确认的权利。
其第12条还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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