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人事部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的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为了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
二、总局全面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并组织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编写继续教育统一教材。继续教育的科目和内容由总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需要等实际情况设定。
三、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按照总局规定的科目和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同时还可协同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开展相关科目的继续教育工作。但增加科目需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定后,报总局人事培训司备案。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应由省级以上注册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在本省范围内落实继续教育计划。中央企业在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央企业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五、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应记录在由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各栏目均要填写齐全,登记继续教育学时须提供有关证明等原件。
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05年初始注册时应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六、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继续教育工作的收费,请按照人事部有关其他执业资格继续教育收费的标准并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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