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四)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五)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第五十条 产品铭牌要求
在锅炉的明显位置具有金属铭,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制造厂名称、地址。
(二)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四)额定蒸汽压力(出口压力)。
(五)额定蒸汽温度(出口温度)。
(六)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没有再热器的锅炉此项不适用)。
(七)锅炉出厂编号。
(八)制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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