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总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压力容器产品竣工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A1级、A2级和C级许可范围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压力试验报告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
第五十三条 产品铭牌要求
在压力容器的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产品名称;
(二)制造企业名称、地址;
(三)制造企业证书编号;
(四)介质名称;
(五)设计温度;
(六)设计压力;
(七)耐压试验压力;
(八)产品编号;
(九)制造日期;
(十)容器类别;
(十一)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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