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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1、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决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决定了刑事诉讼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然对于一些简单的轻微案件,由自诉人自诉。
3、行政诉讼的职能是为解决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就是被管理者。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1、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里的主张是指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分配举证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当然,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未作出明确规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具体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2、在刑事诉讼中,则由执行控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即是无罪。
3、行政诉讼则由被告行政机关就是否依法行政负主要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