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采集者退散
(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
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4.相关的建设法规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事故权限及组成调壹组权限与职责
1.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3)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4)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2.事故调查组成立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
(2)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3)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4)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5)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6)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3.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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