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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一) 人权的概念
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 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 。
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礼仪。
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4。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 人权的层次
1。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於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於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2。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人权不同于公民权。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势由人权所派生,是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不过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而已,不过是人权的一个部分、一个层次、一种特定的表现方式。
3。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一)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 法式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1。与其他保护手段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1) 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 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2) 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2。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1) 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
(2) 某一方面, 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3。至於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
(1) 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
(2) 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三、人权的法律保护事件
1。人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
2。自“二战” 以后,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地进入了国际法领域。
国际人权法大体包括四类:
(1) 人权宪章类;
(2) 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
(3) 特殊主体(社会弱者) 人权保护类;
(4) 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