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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行测法律基础知识

2010-07-18 
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都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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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审案件和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一样吗?

  不一样。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当在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因此,审理上诉案件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最终裁定。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2、执行案件有期限吗?

  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非诉讼的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当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须逐级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3、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都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因此,从立案到审理及执行完毕实际所花的时间通常会长于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限。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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