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的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2)辅导和促进作用;(3)协调和疏导作用;(4)预防和抑制作用。
七、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有: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2)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如行政机关在相对方依法提出某种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适用于相对方,如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强制执行。
(3)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所决定处理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回避。
(4)行政救济制度:在相对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自身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在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害时通过法律获得救济。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3)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③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