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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证券法

2010-07-09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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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审核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公开发行证券一律实行核准制。

  2.已核准证券发行决定的撤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2)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过错责任)。

  3.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二)证券发行的方式

  1.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我国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发行证券: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将证券只出售给特定认购人的发行方式,在我国主要指对公司职工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股票发行

  1.股票发行的种类

  (1)设立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募集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2)新股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D.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的用途,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3.股票发行的价格:股票不得折价发行,可以票面发行或者溢价发行。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四)公司债券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

  公司债券既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也可以折价发行。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途

  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发行主体:上市公司。

  (2)转换的选择权: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是否转换为股票的权利。

  5.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证券交易和上市

  1.证券交易的条件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任职期限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的25%。

  (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证券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证券交易的方式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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