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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与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近日,省教育厅出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考试科目设置、范围、时间、成绩认定、组织管理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已实行多年的会考制度,将于2011年6月30日废止。
据介绍,学业水平考试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行,2009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会考制度。新设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将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学业水平考试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进行,每次开考全部科目。学业水平考试还将向社会开放,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及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均可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根据我省新课程实施方案,学生应在第二学年(即高二年级)第一学期末参加第一次考试。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和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学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后由省统一颁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书。
根据规定,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完成某科目所有必修学分对应模块的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申请参加该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学校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模块的教学内容后,方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