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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的通知
会考[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现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一、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加强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二、 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统一领导和部署。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考试评卷工作。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检查、指导各地评卷工作。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
三、 会计资格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拟订,经全国会计考办审定后发布。
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发布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过程中,对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疑问的,应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书面报告,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汇总意见,经全国会计考办审定后答复。在未得到正式书面答复前,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现行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实施评卷工作时,必须集中统一进行,不得由下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分散承担。
五、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开始评卷工作前,应当设立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并分别设置客观性试题评卷组和主观性试题评卷组。客观性试题评卷组和主观性试题评卷组应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分别负责相关组的评卷工作。
六、会计资格考试客观性试题,实行计算机网络评卷。
评卷时,应当根据需要分设答题卡保管组、读卡组等评卷小组,负责答题卡的分发与保管,客观性试题信息的初始记录与复核记录。
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选聘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好、作风正派,并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承担计算机网络评卷工作。
计算机网络评卷时,每台计算机必须由两名评卷人员进行操作,并互相监督,保证信息的准确录入。
七、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计算机日期和擅自修改答题卡的各项信息。对于影响计算机正常读卡而确实需要复制答题卡的,必须报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并由批准人指定专人在现场监督复制。对于已经复制的答题卡,应当在原答题卡和复制的答题卡上分别注明"已复制"、"复制"字样,并由批准人、监督人员和2名操作人员在两卡背面分别签署姓名,并在答题卡信息变更记录本上写明变更情况,相关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八、会计资格考试主观性试题,实行人工评卷。
评卷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评阅与复核工作小组。根据主观性试题的科目、类型,采用流水作业的方法,每人负责一类试卷中相同题号试题的评阅,严禁一人负责同一份试卷全部主观性试题的评阅。
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选聘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好、作风正派,并具有较高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实际评卷工作经验的人员承担主观性试题评卷工作。
严禁评卷人员在试卷中涂抹、更改考生答题的内容。
九、会计资格考试主观性试题评卷工作实行评卷人责任制,评卷人应当将每一大题分数登记在每题题首及卷首相应成绩栏内,并签署姓名。
每册主观性试题答卷评阅完毕后,评卷人要在每册答卷封面相应题号栏内签署姓名。
十、会计资格考试主观性试题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书写,以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要清楚规范。
主观性试题评卷实行给分制,评卷人员应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要求,将考生答题中每一采分点的得分情况,在考生相关答题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必须按采分点标注采分标识,每处采分点所标注的分值不得超过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所赋分值,不
得将多个采分点合并给分。如果考生整道题未答或在整道题的各个得分点均未得分,评卷人员应在该道题显著位置注明"0"分。
评卷人员不得无故更改自己的评卷结果,对确属评卷错误需要更改的,必须在分数更改处签署姓名,并由复核人员复核后签署姓名。分数更改时不得随意涂抹,或掩盖原始分。
十一、主观性试题复核小组应对已评试卷认真进行复核,并在试卷卷首总分栏中签署姓名。复核人员与评卷人员意见不一致时, 应与评卷人共同协商,意见一致后修正试卷原始得分并共同签署姓名;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提交主观性试题评卷组负责人裁决。
十二、评卷人员发现试卷密封不严、倒装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评卷组负责人,并交由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十三、评卷人员发现试卷答题雷同、前后笔迹不一致、用红笔或铅笔答卷、使用涂改液、有显著异常标志、将姓名或准考证号写在试卷密封线外(即密封范围之外)等异常答卷时,应提交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发现大面积舞弊,有违纪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相关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全国会计考办处理。
十四、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抽查制度,指定专人对已评试卷进行抽查。
十五、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承担主观性试题得分计算机录入工作。试题得分录入工作应建立严格的牵制和监督制度,每台计算机至少应由两名评卷人员操作并分别录入成绩,对有错误提示时,应共同确认,并记录备查。
十六、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试卷及答题卡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答题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安全。领取或退回试卷、答题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时,应当参照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暂行规定》(财会考办字[2002]9号)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评卷保密制度和评卷工作纪律。评卷人员不得私拆试卷密封线、不得翻查密封线内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对外泄漏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及其他有关评卷情况。严禁将试卷、答题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带出评卷场所。
十八、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评卷场所保卫制度。对于评卷人员,要核发评卷工作证,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十九、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本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卷工作。
二十、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选择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便于保密以及安全的场所,作为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场所。
二十一、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加强试卷复核工作,保证每份试卷、答题卡的成绩准确无误。在经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人事部检查验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评卷质量的检查。
二十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国会计考办于1999年5月17日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财会考办字[199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