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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证人和证人证言

2010-07-01 
《证据规定》第53条的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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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和证人证言是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内容的重要考点,需要广大司法考生准确掌握其内容。在此特为广大司法考试考生整理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相关知识点如下。

  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诉法70条)

  《证据规定》第53条的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3、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第56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第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第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第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第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上述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4、证人证言的内容范围只是证人提供的某种情况,不包括他的分析。

  5、对证人安全的保护。

  (1)保护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

  (2)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务;

  (3)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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