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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的逐步确立和健全,使得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需要房地产估价,如土地批租、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保险、课税、拍卖、征用拆迁补偿、纠纷处理、以及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等等。房地产估价既是房地产业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也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服务性工作,对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及使消费者获得服务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可分为两种类型:①政策性估价;②市场性估价。不论是政策性估价还是市场性估价,均应委托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专业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专业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将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估价。
房地产估价,全称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台湾称其为"不动产估价";香港称其为"物业估价",都是一个意思。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一种活动。
估价目的,是指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或者说,是指为何种需要而评估房地产的价格。房地产估价目的具体可以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保险、纳税、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房地产分割合并、房地产纠纷、房地产拍卖、投资决策及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如企业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改组、合并兼并等);估价结果的价格类型也可分为土地出让底价、入股价格、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投保价格、课税价格、征用价格和投资价格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估价目的将影响估价的结果。因为估价目的的不同,相应的估价原则、因素和采用的估价方法就有可能不同。
估价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在房地产估价的反复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基于对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客观规律的认识,总结出来的一些简明扼要的在估价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则、标准或应注意的问题。房地产的估价原则主要有: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和估价时点原则。
合法原则:指房地产估价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指房地产估价必须在合法条件下以估价对象房地产充分发挥最高最佳效为估价前提。
替代原则:指房地产估价必须依据同一市场上具有相近效用的房地产,其价格也应相近的一般原理进行估价。
估价时点原则:估价时点又称评估基准日,是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估价额所指的具体日期,反映了房地产估价的结果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