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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第十三章辅导讲义:债的划分种类
2010年司法考试的复习也进入了六月了,许多考生也开始做各种习题了,我就司法考试民法的客观题解答技巧给大家以例题的形式参考一二,供大家复习。
有的民法选择题从设计题目开始就引导考生进入一个思维误区,一旦考生不慎误按命题人的错误指引去思考,就有可能走入死胡同,无法解题。
例一:2002年卷三民法第33题
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 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 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 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真题分析:题干一开始就表述“达成协议”,并且乙有反悔行为,为诱惑考生作充分的渲染和铺垫。而B项就承接题干,认为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则考生就很容易被引导到合同法上去了:既然是违约行为,那就是用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因而必定受《合同法》调整,殊不知《合同法》有明文规定,婚姻、监护、收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例二:2002年卷三民法第20题
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 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 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 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 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真题分析:解题时很多考生花了很多精力在思考保险金如何在甲妻、甲子、甲母之间进行分配,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干扰项,题干设置的“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也是一个干扰信息,考生如果不熟悉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就容易走进在ABC三个选项中作选择的死胡同。实际上人身保险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只能支付给受益人,除非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而题目中并未给出这种条件,所以保险金应全部支付给受益人甲妻,正确答案是D.
上述二例都有个重要特征,就是题干对干扰项的设置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即题干先设置一定的干扰信息,然后题肢中的某选项再据此干扰信息设置成干扰项。因此,考生解答此类题目时要力克自己的定势思维,不要先入为主,这样才能避免被命题人请入瓮中。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以例题的形式总结的民法客观题作答的技巧,大家也要在平时多思考,这样复习司法考试就会极大的提高复习效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