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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通关指南

2010-06-23 
尼日利亚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除个人物品、二手汽车、易腐品、遗体、疫苗、酵母、报刊杂志等物品外,对所有进口货物在出口地实施法定装船前检验。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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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进口程序和手续最为繁杂的国家之一。由于我国内许多厂商不太了解尼的有关进口手续,常常造成商检、运输、清关时间过长,延误交货期,费用加大,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使我国内企业了解尼有关进口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扩大对尼出口,下面简要介绍有关尼现行进口程序和手续。

  进口手续及注意事项

  1.首先,所有拟进口货物到尼的进口商必须通过在尼的任何一家银行申请填制“M”表格,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或有无实际支付发生;

  2.进口货物上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制造日期、批号或货号以及生产标准(如:BS、DIN、ISO、IEC、NIS等);

  3.如果是食品饮料类产品、药品、化学品,包装上还应注有效期或货架寿命及其成分。在装船前检验时,其货架寿命不得过半;

  4.家用电器(如日光灯、灯泡、电熨斗、电水壶等)须有安全使用性能说明,电源线要注有额定功率;

  5.电子产品和设备等产品的包装上应有文字注意事项和操作说明,不可仅有图标说明;同时还需有安全说明和标记。还需附有质量保证书和6个月以上的保修期;

  6.微机及其硬软件必须符合2000年标准;

  7.植物产品和原料,无论是用于种植,消费,还是工业生产,必须附有出口国的卫生检疫证书,证明该产品业已检验、无病虫害、符合国际有关公约;

  8.所有工业产品包括其另配件需有商标牌名和制造商名,并要经尼日利亚标准局依法检验;

  9.所提供的数据如与实际不符或有意弄虚作假,会延误清关交货期或没收货物;此外,进口货物上除其他语言外,必须有英文标记和说明,否则予以没收;

  10.收货人及其地址不详或过期产品,将被没收销毁;

  11.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附有以下单据及文件:最终发票和价值产地证书,该发票和证书上除了包括原形式发票上的内容外,还必须包含“M”表号码、货物规格品名等以及具体抵达港、船名、装运证明及日期、产地、出口国等有关内容;装箱单、提单、承运人证明、保险单;制造商提供的生产标准证明。

  “M”表的申填和装船前的商检

  1.尼日利亚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除个人物品、二手汽车、易腐品、遗体、疫苗、酵母、报刊杂志等物品外,对所有进口货物在出口地实施法定装船前检验。二手汽车和易腐品虽免验,但仍须填制“M”表;

  2.进口商可在任何一家授权的商业银行申填“M”表。该授权行负责将填制好的“M”表转交给指定的驻尼商检代理处;

  3.所有移交给商检公司的“M”表和其他跟单上视是否需经银行汇付外汇须分别注明“VALID FOR FOREX”(可申请外汇)或“NOT VALID FOR FOREX”(不可申请外汇)的字样;

  4.“M”表和形式发票上应有所进口货物的说明及其规格等内容;

  5.“M”表一式6份,其中3分交给实施装船前检验的商检代理,进口商开户行、尼日利亚海关和尼国家海运局各1份;

  6.“M”表可直接向海外商检代理、尼驻外使领馆、国内银行、尼银行海外 分支机构等部门索取;

  7.在国外填制的“M”表(不可申请外汇)应通过指定的海外商检代理行转递给在尼的授权或进口商的开户银行;

  8.除规定免验的商品和财政部要求免验的商品外,其余所有进口物品一律须有商检报告。

  出口商的义务

  1.货物出口商(即:与尼商有进出口合同关系的)应负责联系驻在国授权的商检代理公司,对货物实施商检。至少要在要求商检日期的3天前(工作日)通知商检代理公司;

  2.出口商应为商检提供必要的安排和协助,费用自负。如果商检公司到场,货没备好或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

  3.出口商应向商检代理提供装箱单、最终发票极其他所需文件单据。

  进口商的义务

  1.商检完毕后,进口商应通知出口商在72小时内向商检代理提交最终商业发票,以便出具商检报告;

  2.进口商不可过量申报货物,否则将会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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