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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及知识产权法的复习重点与方法

2010-04-25 
 纵观历年情况,在司法考试中,商法约占50分,经济法占40分,合计达到90分。从题型来看,商法、经济法涉及司法考试的每一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都有其身影。  商法中 ...

 纵观历年情况,在司法考试中,商法约占50分,经济法占40分,合计达到90分。从题型来看,商法、经济法涉及司法考试的每一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都有其身影。

  商法中的《公司法》是核心部分,只有该法几乎每年都会考核案例分析题,分数最多,大约占商法的一半。《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和《证券法》地位相当,处于商法的第二等级,各自能考到4-5分。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海商法》则处于商法的末端,各自只考1-2分。《海商法》最近3年甚至完全没有考核,可以说是商法中投入产出比最低的一个,内容多、理论深、分数少。考生应去粗取精,根据往年的常考重点,用最少的时间捕捉最重要的考点,最大程度地减轻负担。该法与国际经济法许多制度有密切联系,考生可对照学习。整体而言,无论从知识点还是考点的分布来看,商法部分都比较集中,尽管学习过程中要不断进行理论分析,但因为主要都是实体性规范,考生在重点把握的基础上得到高分并不算难。

  经济法的内容极为臃肿,囊括法律之多、考核知识点之琐碎为所有部门法之最。本部分重心并不突出,主要可以分为消费者法、竞争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几个主要领域。每个领域都包括若干单行法。从近年司考命题来看,只有劳动法是不倒翁,分数不仅最多且历年变化不大。其余法律地位轻微,只考1至2道题,甚至每年都有个别法律“轮空”不考。也许是因为经济法理论性不强的原因,为了加大难度,司考命题越来越追求所谓的“全面”。考点高度分散,命题脱离实际需要,题目设计以“考倒”考生为追求目标,重点和非重点的界限日益模糊。面对这一现象,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全面撒网,重点培养”。考生既要结合大纲照顾全面性,也要结合历年真题和知识体系加强针对性。不同的法律采用的复习方法并不一样,千篇一律是走不通的,必须“对症下药”。和商法相比,经济法部分对法条依赖大,考题的依据基本都能从法条上直接找到,但“注水”严重,是典型的“鸡肋”,残酷考验考生的记忆力。如果说有学习的捷径的话,那就是细心加耐心了。

  知识产权法涉及的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总分在10-15分。针对历年命题情况,复习方法为:首先,要特别重视《著作权法》,该法分数最多;其次,应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可阅读教材或接受辅导;最后,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尤其是近期发生的热门案例。

  一、商法重点分布

  1.《公司法》的重要考点:第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二,公司决议瑕疵的后果;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尤其是瑕疵出资对公司设立的影响;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第五,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的差异;第六,股东的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累积投票权、自行召集股东会议权、提案权等;第七,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缴资本、计划生育、推定混同、强制审计、身份公示、决议公示等;第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召开的程序与表决规则;第九,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十,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各种措施,如横向转让股份、纵向请求公司回购股份、诉请法院解散公司以及发动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第十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规定,如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表决规则的选择和分红方式的选择等。

  2.《合伙企业法》的重要考点:第一,合伙企业的成立;第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尤其是必须全体一致才能执行的事项);第三,入伙与退伙(不同的事由)。

  3.《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要考点: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4.《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要考点:该部分包括三个法律和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每年的考核重点主要集中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重要考点有:第一,企业的组织形式;第二,企业的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第三,企业的组织机构。

  5.《企业破产法》的重要考点:第一,“破产财产”;第二,“破产债权”;第三,“别除权”;第四,“抵销权”;第五,破产清算顺序。

  6.《票据法》的重要考点:第一,票据的特征;第二,票据行为(独立性与形式要件);第三,票据权利的瑕疵;第四,票据的背书;第五,票据的追索权。

  7.《保险法》的重要考点:第一,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第二,财产保险的“费用承担”;第三,人身保险保险金的处理;第四,人身保险的“自杀条款”;第五,保险合同主体。

  8.《证券法》的重要考点:第一,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第二,证券发行(承销);第三,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第四,上市公司收购。

  二、经济法重点分布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考点:第一,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2.《反垄断法》的重要考点:三种垄断行为的区别。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考点:第一,本法适用范围;第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三,法律责任。

  4.《产品质量法》的重要考点:第一,产品的范围;第二,产品的包装与标识;第三,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5.《环境保护法》的重要考点:第一,环境民事责任;第二,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6.《实体税法》的重要考点:第一,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第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第三,税收优惠。

  7.《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考点:第一,税务登记;第二,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第三,离境清税。

  8.《商业银行法》的重要考点:第一,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监管;第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9.《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重要考点:银行业监管措施。

  10.《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重要考点: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与划拨);第二,房地产交易。

  11.《土地管理法》的重要考点:第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形态;第二,建设用地管理。

  12.《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重要考点:第一,本法适用范围;第二,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争议的解决途径)。

  三、知识产权法重点分布

  1.《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要考点:第一,著作权的产生。在中国,获得著作权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即可,没有登记、注册或审批等公法上的要求,也不要求发表。创作完成是一个事实行为,自然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第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第三,著作权的主体。一共包括11种类型,即作者,包括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影视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作者,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所有人或使用人,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作者。考生应注意使用演绎作品须获得双重许可,合作作品的使用分两种情况(可分割的和不可分割的),职务作品分一般的和特殊的,委托作品实行约定优先等规定。第四,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分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应重点掌握,如发表权的一次用尽、署名权和姓名权的区别以及署名顺序争议的解决等。后者重点关注复制权(无临摹行为)、出租权(只有两类客体)、表演权(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五,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著作权保护期限。其中的合理使用最为关键,考生要学习《著作权法》第22条全部的12种合理使用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条件。法定许可使用很少考核,注意它与合理使用行为的区别。著作人身权实行无限期保护,著作财产权存在保护期,其中有两处需留意,一是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如何计算;二是影视作品的保护期不区分作者身份,只以《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为准。第六,邻接权。这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出版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播放者权。各种传播者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内容应重点掌握。

  2.《专利法》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重要考点:第一,专利权主体。本部分司考从未出题,一般若考核专利权的归属都是从《合同法》中命题。第二,专利权客体,重点在于不保护的对象。第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是学习重点,尤其是“三性”要求中的“新颖性”更是重中之重。第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本部分考点较为集中,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的区别和确定;发明专利的审批(具体步骤是: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公告授权)。第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考生要重点学习专利权的内容(注意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差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强制许可制度;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善意侵权。3.《商标法》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要考点:第一,商标分类。简要了解商标的四种类型,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第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一为申请在先原则,二为自愿注册原则。第三,商标注册条件。本部分内容最为繁杂,但并无难度。一为申请人条件,注意申请人的范围和共同共有商标权制度。二为商标的构成条件,注意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第四,商标注册审查核准。其具体步骤是: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核定公告——期满核准。第五,商标权的内容,包括:权利期限、续展权、专用权、禁止权(其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因为包括“相似”的情形)与许可权。第六,商标权的消灭,注意撤销和注销注册商标后的法律后果。第七,商标侵权行为。考生对该知识点应全面掌握,不仅要看到《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4种侵权行为,还要注意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补充的5种侵权行为。第八,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考生要特别留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水平是不一样的(《商标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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