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方式
(二)缴纳凭证
①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 适用 海关专用缴款书
②滞纳金 适用 海关专用缴款书
③追征、补征 适用 海关专用缴款书
④退税 适用 收入退还书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将原缴纳关税税款的全部或部分返回给原纳税人的制度称为关税退还制度。
(一)退税的范围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重要考点)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转 贴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HTtp://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三)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
退补税是指海关短征和纳税人短缴和漏缴的税款,由海关照章进行追征和补征的行为。
(一)追征和补征的范围(重要考点)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和补征的期限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三)追征和补征的税款的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延期交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规定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退还。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内销,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征收缓税利息外,还加征滞纳金。
(二)计息期限
1、经批准内销的,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擅自内销的,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
3、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内销需征收缓税利息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分为强制扣缴和变价抵扣。
1、强制扣缴
2、变价抵扣